第一條 岳陽縣衛(wèi)生健康局作出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決策事項前,需要直接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聽證是社會公眾參與決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行政決策及行政行為,原則上應進行聽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 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事先聽證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機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
(一)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
(五)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進行公示、聽證,由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局法制監(jiān)督股會同相關股室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協(xié)助作好公示和聽證工作。
第六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應通過報刊、政府網(wǎng)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前,承辦股室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調(diào)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論證經(jīng)過,即聽取意見的范圍、人數(shù),尤其是利害關系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利害關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關內(nèi)容。
第八條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九條 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shù)等。
第十條 舉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負責組織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一名主管副局長擔任。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舉行聽證會的相關股室根據(jù)聽證內(nèi)容,合理確定代表的人數(shù)及構成,聽證人不少于7人。公民提出旁聽申請的,經(jīng)批準后可以參加旁聽。
第十二條 確定聽證會代表后,要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聽證會代表,并提供重大決策草案文本和聽證內(nèi)容說明,告知有關注意事項。聽證會代表有權提問和發(fā)表意見,可以提出質(zhì)詢,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十三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主持單位說明決策方案、依據(jù)和理由;
(三)聽證會代表質(zhì)詢、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四)主持人陳述意見并總結;
(五)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十四條 聽證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作為本局決策的重要依據(jù)。公示、聽證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聽證會代表絕大多數(shù)不同意行政決策方案,主持部門應修訂決策方案,再次進行聽證。
第十五條 相關股室將行政決策方案報上級機關審批時,凡舉行了聽證會的,應將聽證會筆錄同時報送審查。
第十六條 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決定,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聽證會代表,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應當公示、聽證而沒有公示、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局務會議不予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