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鄧*文。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鄧*文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不作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2月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并要求責令書面回復。2.確認被申請未履行職責屬行政違法。
申請人鄧*文認為,其于岳陽縣**食品店其開設的網店內成立買賣合同,發(fā)生糾紛后向被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該情況,被申請人簽收后一直未履行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未履行職責是典型的瀆職行為。本案申請人對于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存在利害關系。申請人是因為自身權益受損,沒有購買到自己想要的產品而發(fā)起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所行使的行政行為的結果必將對申請人造成必然的經濟損失,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答復人就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及時回復行政行為。答復人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后,答復人發(fā)現,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信中,沒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證據材料沒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確認,不能證明其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的規(guī)定,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 告知投訴人。”的規(guī)定,答復人已于2022年12月2日下午14時54分,通過手機號碼為1989920***2的電話告知了申請人答復人對其投訴內容不予受理的決定。答復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行政行為內容適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復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鄧*文于2022年9月4日在岳陽縣**食品店開設在拼多多店鋪“祥和食品商貿”花費了6.88元購買了藕粉,訂單號為220904-440910509040506。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存在虛假信息欺詐行為,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日通過撥打電話1989920***2向申請人進行了溝通。申請人鄧*文認為被申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郵寄單;2.投訴信;3.商品圖片;4.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交的:1.通話記錄;2.現場筆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定職責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是否受理的決定。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雖答復稱:“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信中,沒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證據材料沒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確認,不能證明其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并以此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但未在法定期限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告知,直至2022年12月2日下午14時54分,才通過手機號碼為1989920***2的電話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且僅提供了通話記錄,沒有通話內容及書面材料,不能證明其通過通話告知了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處理決定的事實。
綜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鄧*文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