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付**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于2023年4月23日做出的《舉報投訴回復函》的答復,于2023年5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5月1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3日做出的《舉報投訴回復函》的答復。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處理。
申請人付**認為,申請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于投訴舉報岳陽縣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筍1包,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后于2023年 4月23日做出“舉報投訴回復函”并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逐復議。首先,涉案產品執(zhí)行標準(SB/T10439》本標準適用于醬漬菜、鹽漬菜、醬油漬菜、糖漬菜、醋漬菜、糖醋漬菜、蝦油漬菜、鹽水漬菜和糟漬菜,根據(jù)本標準定義醬腌菜需要用醬漬、鹽漬、醬油漬、糖漬、醋漬等工藝,但是涉案產品配料為:優(yōu)質楠竹筍,山泉水,并沒有添加任何其他配料,所以不能算是醬漬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guī)定。其次,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3日做出的“舉報投訴回復函”也提到,該公司辦理了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的品種為醬腌菜,證明了該產品為醬腌菜,但是該回復沒有告知申請人關于投訴是否受理,只是明確了被投訴舉報人所生產的產品為醬腌菜,沒有正面回復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中提到的產品配料的問題。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函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綜上,請求法律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述所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一、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申請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我局書面投訴舉報,稱其于2023 年4月10日至拼多多購得岳陽縣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筍” 1包;該商品不符合《SB/T10439》醬腌菜要求的醬漬、鹽漬要求,屬于無標準或亂用標準生產,違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一事。經我局執(zhí)法人員核查,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辦理了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的品種為醬腌菜。根據(jù)現(xiàn)行有效的國內貿易行業(yè)標準《SB/T10439》中醬腌菜規(guī)定,本標準適用醬漬菜、鹽漬菜、醬油漬菜、糖漬菜、醋漬菜、糖醋漬菜、蝦油漬菜、鹽水漬菜和糟漬菜。其中醋漬菜食鹽含量指標小于等于6,總酸指標小于等于3;鹽水漬菜食鹽含量標準小于等于9,總酸小于等于2,故對于案涉商品“糯米筍”, 我局認為符合醋漬菜或鹽水漬菜理化標準,食鹽含量與總酸含量根據(jù)我局執(zhí)法人員了解,生產竹筍的工藝包括殺青、壓榨、發(fā)酵、烘干、泡發(fā)、切絲、腌制、清洗、包裝、殺菌,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工藝及產品、發(fā)證標準均通過驗收核準發(fā)證。故我局認為案涉商品產品配料無其他配料,且鈉含量為“0”毫克并不等于沒有添加食用鹽,亦不屬于無標準或亂用標準生產, 并不違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二、答復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我局工作人員已于2023年4月23日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回復。
綜上,申請人對答復人舉報投訴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完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付**于2023 年4月10日在拼多多平臺購得岳陽縣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筍” 1包,訂單號:230411-018308218363***。申請人認為該商品不符合《SB/T10439》醬腌菜要求的醬漬、鹽漬要求,屬于無標準或亂用標準生產,違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申請人書面投訴舉報。2023年4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回復:“你舉報投訴我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糯米筍’執(zhí)行標準錯誤,屬于無標準或者亂用標準生產的投訴,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辦理了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的品種為醬腌菜”。申請人付**不服該回復,于2023年5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5月15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函及郵寄記錄截屏;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4、舉報投訴回復函;5、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被申請人提供的:1.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2.《SB/T10439-2007》國內貿易行業(yè)標準;3、舉報投訴回復函、郵政快遞單。
本府認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系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復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雖于2023年4月23日通過郵政快件向申請人付**寄送了舉報投訴回復函,但該回復函僅僅告知:“岳陽縣竹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辦理了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的品種為醬腌菜”,并沒有明確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以及對此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申請人無法通過該回復函確認被申請人對本案的處理結果。
據(jù)此,本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做出書面回復。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